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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
来源: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18-10-30 11:20


政策解读方案

1.解读形式为起草部门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

2.解读渠道为运用政府网站发布政策解读材料,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

政策解读材料

2018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27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市领导要求,由市教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草拟了《关于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代拟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制定《实施意见》的背景和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村寄宿制学校(以下简称“两类学校”)是农村义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义务教育特别是两类学校的发展高度重视。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不断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两类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但受历史、地理等多方面因素制约,两类学校仍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办学条件相对较差、师资保障不到位、校园文化建设相对滞后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全面加强建设,提升育人质量。经过广泛调研,国务院印发出台了《意见》。

我市主要领导对农村教育和两类学校建设情况一直非常关注,去年11月,市委主要领导提出请专题对我市两类学校的建设情况进行研究分析,作出工作部署,我市作为直辖市,在教育方面尤其市两类学校建设方面要做得更好。为全面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和市领导批示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城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紧密结合我市基础教育发展的客观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起草过程和总体思路

按照市政府要求,市教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完成了《实施意见》的编制,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印发实施。《实施意见》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和工作安排,立足我市区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整体要求和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在布局规划、办学条件、师资建设、经费保障、教育教学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实施意见》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实施意见》明确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重点保障、兜住底线,内涵发展、提高质量”的基本原则,确立了三个工作时点。其中2018年启动两类学校建设,2019年秋季开学前完成两类学校校舍建设任务,到2020年全面完成两类学校建设,使两类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办学条件达到我市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标准,经费投入与使用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区内教师编制标准统一,实现区内城乡义务教育更高水平均衡发展。

四、《实施意见》的主要举措

《实施意见》围绕优化布局规划、完善办学条件、加强师资建设、做好经费保障和提升办学水平六项主要任务,全方位加强两类学校建设。

第一,在优化布局规划中提出,统筹区内教育资源,全面消除义务教育学校大班额,确保充足的学位供给;布局调整后仍无法满足就近入学需求的,应通过完善公共交通、规范发展校车等方式解决上下学交通服务,确保适龄儿童不因上学困难而辍学。

第二,在完善办学条件中提出,对于小规模学校,要配备专用计算机教室,配齐配足教学仪器、图书和音体美设施设备,改善生活卫生条件,保证教育教学的基本需求;对于寄宿制学校,要确保“一人一床位”。

第三,在加强师资建设中提出,落实城乡统一的教职工编制标准,按照班师比与生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乡村小规模学校编制,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第四,在做好经费保障中提出,加大对乡村小规模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力度,对小规模学校按200人拨付公用经费,对乡镇寄宿制学校按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加强乡镇中心学校和小规模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第五,在提升办学水平中提出,实行中心学校校长负责制,落实乡镇中心学校和同乡镇的小规模学校一体化办学,推进基础教育资源服务平台和网络学习空间在两类学校师生中的应用,利用教育网络教研平台,组建学科网络工作室,提高“互联网+教育”应用水平。

五、《实施意见》的保障措施

一是压实政府责任,建立市、区两级政府统筹和协调机制,把办好两类学校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及时解决两类学校在规划布局、经费投入、建设运行、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二是完善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对办好两类学校相关工作的考核,确保两类学校建设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取得实效。

三是全面加强党的建设,高度重视学校党建工作,有效调动各方力量,充分激发教师校长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办学水平。

四是强化督导检查,建立和完善两类学校质量监测和督导评估机制,将两类学校纳入国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复查评估范围,并予以重点督导检查。